问 题

发表人:曾** 提问时间:2013-10-22

标题:关于产前假的天津规定

您好,我在网上看到一条规定如下: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 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请问,这个规定在天津执行么,还是只有某一些城市执行上述标准?另外,如果天津执行标准,请问在哪可以找到相关的文件支持,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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