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3-10-21

标题:关于热力公司强行收费问题

我于2012年在西青区华亭国际小区买的新房,交房时将12年的取暖费交啦。现我在外租的房还没到期,装修费还没备齐,所以今年没装修,也不住,我到热力公司中北镇服务厅办理报停,告知我新房两年内不能报停,必须缴纳取暖费。请问,我不享受供热,该费用的收取合理吗?!如果我申请复议找哪个部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0-2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由于您所购买的是新房,还在前两年的开发商保修期内,因此暂不具备报停条件。具体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已向您说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是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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