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10-21

标题:关于孕妇在怀孕期间的劳动合同及保险与生活费问题

您好,我于2013年9月2日检查出怀孕,由于有先兆流产征兆,开始休息在家。由于是高龄产妇,而且妊娠反应很大,感觉目前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现在单位通知我如果还无法上班的话,明年2月份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会停止我的劳动保险续存,这样是否合法。在我怀孕期间休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如何计算。产假及哺乳假是多长时间?生育保险的报销是在生产后我把所有的孕期检查单据与在院期间单据交给用人单位,由单位进行报销还是自己去报销。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并发放的?以上问题请告知相关法律条文在何处可以查到,方便本人维权。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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