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白** 提问时间:2013-10-19

标题:请假期间保险问题

您好,本人因老人身体问题,在单位请了四个月假照顾老人,现老人去世,回到单位上班,单位表示劳动法规定请假超过一个月,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但因体谅本人情况,所以给缴纳了,但要求我承担公司应缴纳的那部份保险金额(约6000元),我个人部份(约2000元)由公司承担,公积金补交了约1700元,公司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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