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13-10-18

标题:劳动复工鉴定结果的依据

我的劳动复工鉴定结果为继续治疗,我的病已康复,无需治疗,我因为这一纸决定,不能继续工作,微薄的工资928元达不到天津市最低生活标准,请问劳鉴部门作出继续治疗的决定是依据劳动法规的哪款哪条?哪些病属于继续治疗范围?现在对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认可,还需去哪里?我们国家的法规是有法可依的,请相关部门予以政策上的说明.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津劳局【2003】71号规定,出具鉴定结论,如果有需要会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是否继续治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论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复鉴申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2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