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t******** 提问时间:2013-10-15

标题:关于社保相关问题咨询

1、我是2011年7月从原单位自动离职,至今一直未找工作;人事关系一直在原单位所在地人才,原单位以未交接完工作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致使我无法将档案关系转户籍地;也没法上社保。请问原单位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

2、今后如将关系转回户籍地,是否可将中间这段断交社保补缴?

3、如果补缴社保时产生“滞纳金”问题该由谁承担?

4、如果不能补缴是否只要在退休年龄前有连续15年社保缴费记录,就按照连续计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退工退档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失业期间补缴保险问题请咨询户籍地参保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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