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10-10

标题:请问暖气初次开通的程序,必须要交两年的热源损失费吗?

尊敬的领导:

我是购入新建商品房,已经入住7、8年了,从未到供热部门开通过暖气。近期小区旧楼改造暖气设施,我也想接通暖气。咨询了附近供热站说可以开通,但是要交两年的热源损失费才行。

请问有相关文件规定吗?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0-1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因此,您应该补交2011-2012以及2012-2013两个供热期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希望您一 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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