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3-10-08

标题:限价房政策中关于家庭成员的认定问题

你好,请问:《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81号中其中三、关于家庭成员认定有2条规定,(一)限价商品住房成申请家庭员原则上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确定。对成年(年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家庭成员此条没有关于申请人的父母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否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定?而依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由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共同购买的,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方可登记为共有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其父母也是可以共同购买的。因此,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申请人的父母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的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此时,申请限价商品房时,提供的证明材料该具体如何开具?xiexie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0-16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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