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09-30

标题:混合型公寓(非住宅)申请改居住性公寓

您好,本人于2011年5月在老城厢阳光晶典苑5号楼的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产权性质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并进行了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已在2013年9月交付。

根据天津市2011年下发的《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该通知的第四条:“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的规定,申请将房屋性质改为“ 居住性公寓”(本人符合限购政策)如果能改是现在就可申请还是办理房产证时再申请。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2-24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0月8日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所留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请查收。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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