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该文件尚未废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