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许** 提问时间:2013-09-29

标题:咨询【1994】481号文件

请问下【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在废止了吗?里面和新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不一致的地方如何理解啊?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10-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件收悉,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原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该文件尚未废止。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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