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期* 提问时间:2013-09-07

标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二、中级(五)按照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请问: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以直接认定、聘任其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中级职称待遇。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操作上具体程序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政策和规定。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9-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具体职称评聘问题请咨询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0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