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二、中级(五)按照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请问: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以直接认定、聘任其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享受中级职称待遇。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聘任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操作上具体程序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政策和规定。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