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08-21

标题:退休申办高工的规定不合理,应纠正。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19日对我反应的我是高工但退休后没有享受高工补贴的问题回复如下:

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增加补贴的条件是: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发给50元补贴。

我对这个规定有如下意见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的领导能够考虑:

1.据我了解目前我市有很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北京和上海等外地工作,限于国家养老保险条件的限制,他们还只能通过本市的人力资源公司存放档案并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当然退休手续也就由人力资源公司申报。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这些人在外地工作期间尽管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并兑现了工资,到退休时由于不是申报退休单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此都无法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补贴。

2.如果像我这样,退休前属于劳务派遣员工。工作单位和申报退休手续的单位也不是同一个单位,那么尽管我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务派遣的工作期间也担任相应的工作并兑现了工资,但是由于我也不是申报退休单位聘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而也就不能享受退休后的高工补贴。

综上所述,我认为目前的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增加补贴的条例将许多在外地工作并在本市上保险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高级专业人员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是歧视性政策,应该纠正。

我以上说的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8-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尽快将您的建议转给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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