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同工同酬的追加提问(附原问题,不是重复提问)
原问题:
“我是某单位工作人员,我在2012年入职,我单位与我相同岗位从事相同工作的2012年之前入职的工作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5%,2012年开始入职的人员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为12%,我们采用相同的公积金基数计算方法,我想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有违劳动法上“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我该如何维权?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原答复:
“您好!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标准只是一个参照的标准,并不是确定的数额。
公积金的问题非人力社保局解释范畴,建议您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
追加提问:
1、我的问题不是问什么是同工同酬,而是问我所问的情况是不是属于不同工同酬,请不要给我同工同酬的名词解释!而且我问的就是标准的问题,12%和15%比较,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额,我觉得上次的回答系答非所问!
2、我问的问题是不同的公积金比例是否属于不同工同酬,并不属于公积金的相关问题,也不是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请不要讲此问题推脱给公积金管理中心,而且我电话咨询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答复是并不属于公积金的相关政策,缴纳多少公积金是福利待遇问题,并不属于公积金的问题,所以他们无法解答!
综,请领导百忙之中关心一下最底层的工作人员,我的问题很简单,相同单位,相同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只是因为入职时间的不同,却要享受不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这是否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请予以正面回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