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13-08-07

标题:关于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报销锅炉建设费的问题

我购买的原公产防内未装暖气,后自己转为私产并加装暖气,依据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这57元每平方米的费用可以去找单位能报销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8-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冯**: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文号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规定: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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