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07-31

标题:新购房第二个供暖期能否报停?

我是2012年3月购买天津武清下朱庄一处住房,第一年采暖费交由小区物业代缴了,请问第二个供暖期能否报停?如能报停需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7-3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接管供热设施。

因此,您需要等到保修期满后,才能办理暂停供热。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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