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13-07-31

标题:供热站拒收2013-2014年度暖气费

问:我去供热站缴纳2013-2014年度暖气费,被告知因我前任房主的前任房主有欠缴暖气费,所以不收我2013-2014年度的暖气费,让我补齐前面所有的暖气费才能交,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复如下:《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如您未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则需由您联系前房主与您所属供热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此问题。

补充一下具体情况,请贵部门再次答复,谢谢!

1、我的前任房主的暖气费是交了的,未交的是她的前任房主,我根本不认识此人,更无处取得联系

2、前年入住时,我就和供热站签订了新的供热合同,两年来,年年按时交纳采暖费,今年却不予承认,是何道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10-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

尊敬的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天拖南站与您协商达成 一致,已缴纳2013-2014年度的采暖费,原前前房主所欠费用待日后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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