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供热站拒收2013-2014年度暖气费
问:我去供热站缴纳2013-2014年度暖气费,被告知因我前任房主的前任房主有欠缴暖气费,所以不收我2013-2014年度的暖气费,让我补齐前面所有的暖气费才能交,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复如下:《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如您未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则需由您联系前房主与您所属供热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此问题。
补充一下具体情况,请贵部门再次答复,谢谢!
1、我的前任房主的暖气费是交了的,未交的是她的前任房主,我根本不认识此人,更无处取得联系
2、前年入住时,我就和供热站签订了新的供热合同,两年来,年年按时交纳采暖费,今年却不予承认,是何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