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3-07-30

标题:无法缴纳采暖费

2012年8月,我入住购买的二手房,11月去丽苑供热站缴费,供热站说之前的房主欠费20000元,未清偿,不让我缴费,也不同意和我订立新的供热合同。

供热站要我自行垫付之前房主所欠采暖费,然后让我要求原房主向我清偿。

此处有几个问题要反映:

1.我并不欠供热站钱,为何要我垫付,这样造成债权债务发生转移?

2.我主动去缴费,供热站不应以原房主欠费为由,不与我订立新合同,原房主欠费应有供热站追讨,而不是我。

3.去年因此供热站给我停止了供热,大冬天的采暖自我解决,供热站没有人性。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8-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如您未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则需由您联系前房主与您所属供热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此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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