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黄* 提问时间:2013-07-29

标题:供热站拒收2013-2014年度暖气费

我去供热站缴纳2013-2014年度暖气费,被告知因我前任房主的前任房主有欠缴暖气费,所以不收我2013-2014年度的暖气费,让我补齐前面所有的暖气费才能交,请问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7-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如您未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则需由您联系前房主与您所属供热站进行协商,共同解决此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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