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付* 提问时间:2013-07-24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d问题

你好~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分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9章85条,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不常看望老人将违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但是目前尚未有地方的法规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外地人员探亲假,请问,天津有具体的规定么?是不是在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外企就不能享受?我们人事部门竟然回复只有在事业单位和国企施行,肯定是不对的~

请回复,为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7-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二条提到探亲假享受人群范围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及本款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或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对探亲待遇进行约定,保障劳动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权利。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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