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资格的疑问
尊敬的市国房局有关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下岗职工,今年52岁,户籍所在地为河东区大直沽街道。我与配偶(其户籍所在地非本市)、儿子(本市非农户口)共同租住一处20余平米住房,欣闻《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颁布,因我三人名下无房产,故于2012年8月向河东区房管局及大直沽街道递交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
大直沽街道未予批准我的申请,答复理由为“申请人的户籍落户所在地为其母亲住房(公产房面积43.55平米),而其母亲户籍所在地非此处,故该房屋居住人均面积为达到申请补贴标准。”
因此其计算人均面积依据为文件中的“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的。(1)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而其计算申请人口依据为文件中“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与申请家庭长期共同居住的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可计入申请人口。长期共同居住是指父母或子女与申请家庭在申请住房落有户籍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如此引用条款存在刻意减少申请人口情况,显然曲解文件精神,有违该补贴人文关怀本意。
而实际我实际并不居住于此处房屋内,却因不能提供两年的《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而不满足“(5)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居住的,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在租房到期我一家三口居住无着之际,妻子又于本月与我离婚,明明名下无房又无居住场所的我却申请不到租房补贴且不符合《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条件。目前的我为生活所困为居无定所痛苦不已又不想加入上访的队伍,请有关部门和领导从政策角度予以解答、从操作层面予以支持!
望回复为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