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3-07-12

标题: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哺乳假问题

请问:2012年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原91年规定中每天一小时哺乳假可合并使用及六个月哺乳假的条款都取消了。是不是用人单位按照新的规定,每天哺乳时间必须限制在1小时之内且不能合并使用,六个月哺乳假也可以不批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7-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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