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的条件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拨打23030390进行投诉。另外,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劳动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