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3-06-26

标题:关于生育保险

我爱人在2012年11月生完孩子,产假期间公司一致有按照基本工资发放,后来在报社保的时候,公司哪种全体职工平均工资报销,结果实际生育津贴不仅没有达到个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也没有达到她岗位的基本工资,还要被单位扣除高出的部分。

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点疑问:

1、职工在生育险缴费时是按照个人工资作为标准的,那么保险支付的就应该是个人工资对应部分,为什么要参考其他职工的工资;虽然社保的基础保障,但是也不能因此造成责任义务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2、虽然生育保险是单位缴费,但是是员工的福利,是计算在员工总收入内的,不能单纯计算单位的平均数

4、现在社会各行各业的工资水平差异巨大,同一个单位内,个人工资水平也不同,如果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是否可以规定一个最低缴费或报销标准,简单规定一个按照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做标准,实际上也是牺牲了为数众多的群众的利益

5、作为社保规定,为什么会有有效期的约束?

6、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不相信这样权力义务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存在着,请社保局能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6-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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