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石* 提问时间:2012-12-12

标题:供热交费执行标准问题

你好:

天津市2008年11月13日公布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从每平米20元调为25元。

我是每年6月开始交取暖费可以享受优惠5%的待遇。285号文发布时我已经交完当年的取暖费,11月通知下达后供热站让我补交差价,我现在仍未交,我认为不合理,我与供热单位6月已经完成当年供热合同,以政策调整为由让我补交费用没有道理。比如你买一台电视1000元,付完款买卖成交了,过了5个月商场涨价1200元,商家有权利再找买主要200元吗?

285号文并未有关补交差价的条款。让老百姓补交差价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的,更是欺负老百姓。十八大不是讲讲公平、公正,依法治国吗。

希望给予解决。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1-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石*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

尊敬的石*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JF-2011-053)》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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