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供热交费执行标准问题
你好:
天津市2008年11月13日公布津价商(2008)285号“关于调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从每平米20元调为25元。
我是每年6月开始交取暖费可以享受优惠5%的待遇。285号文发布时我已经交完当年的取暖费,11月通知下达后供热站让我补交差价,我现在仍未交,我认为不合理,我与供热单位6月已经完成当年供热合同,以政策调整为由让我补交费用没有道理。比如你买一台电视1000元,付完款买卖成交了,过了5个月商场涨价1200元,商家有权利再找买主要200元吗?
285号文并未有关补交差价的条款。让老百姓补交差价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这种做法是违背法律的,更是欺负老百姓。十八大不是讲讲公平、公正,依法治国吗。
希望给予解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