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12-12-12

标题:混合型公寓的登记问题

您好!我2010年购买了南开区阳光晶典苑6号楼住房一套,并进行了所有权预告登记。登记为“混合型公寓(非住)”

最近我阅读了《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里面对于我这种非住型公寓的情况中有“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一句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我作为购房人,是否可以申请并提交《承诺书》?然后按“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而拿到的就是“居住性公寓”的房本?而水电汽暖的收费标准也是和“居住型公寓(居住)”的标准一样?

另外我这套房子的性质可以办理子女就近入学手续了吧.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2-21 是否超时:否

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17日

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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