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依法治理取缔居民区内加工塑钢窗活动
尚德来区长: 您好,恳请您在百忙之中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治理取缔东丽区(快速路桥下)昆仑路铁城公寓院内2号楼旁从事制作加工经营“小李”塑钢窗的活动。铁城公寓院内2号楼旁存在多年经营制作加工“小李”塑钢窗的活动,相关执法部门至今不依法行政加以治理取缔,不仅影响到了院内的环境卫生,而且还扰乱了楼上居民正常的休息,更加严重的影响了市容环境。2010年4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物品和工具。”目前,本市正在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恳请您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以治理取缔。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