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美震中环时代15日交房问题
您好,我于2010年6月在北辰辰欣家园买了一套房子,11月13日天津市川正兴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今晚报公示辰欣家园15日交接拿钥匙,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里规定,11月15日房屋交付,后附补充合同将原合同交付日期改为交接日期,交接时只需五方责任主体完成验收合格,不需提供房屋准许使用证。合同中同时载明如果业主不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即表示乙方完全同意所购房屋的配套现状并无限期放弃对所购房屋及配套是否符合交付法定条件主张任何权利,免除甲方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规定自晚报公示房屋交接时间起,无论房屋交接与否,该房屋及室内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开始缴纳暖气费等费用(包括滞纳金)。请问这是否与国家的房屋交付政策相冲突,该条款是否还有效?如果该楼盘不具备房屋准许使用证,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收房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美震是否在不具备交房的条件下强制业主收房?合同规定保修期自交接日期开始计算,是否应该以交付日期开始算?希望有关领导及时关注并予以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