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住房分配政策落实
我是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职工,1999年,海委作为天津市住房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开始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当时依据38号文件(只有行政系列标准),但当53号文件下发后,所有系列标准都已经做出详细规定,并对改革之中出现的集中问题,在房改办2号文件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理,作为试点单位的海委,应该根据天津市正式房改的主要文件——53号文,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房改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但海委非但没有做出该调整的部分,而是进一步根据房改办2号文件,谨做出了增加补充公积金的决定。为此,海委部分职工曾多次反映给海委主要领导,海委主任曾当着当事人的面给房改主管部门负责人打电话,要求严格按文件精神执行。但至今仍没有下文。
虽说我们是驻津单位,但执行的是天津市的政策,恳请市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为天津市的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惠及民生。
本人在此先叩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