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关* 提问时间:2012-11-06

标题:暂停供热;补偿费;恢复供热

在网上有一报道写: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凡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在缴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再缴纳其他费用。我2011年办的停热并缴纳20%的停热费,为什么今年我恢复供热还收50元恢复供热的费用.哪个是符合政策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1-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关*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7日

尊敬的关*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市供热办下发的“关于重申暂停供热不再收取施工材料费的通知”中规定:对于2011年开始办理暂停用热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向其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后,供热施工材料费(一户一环系统每户50元)不再向用户收取。对此,北辰区供热办对您做了详细的解答,并和供热站沟通好,您可直接去供热站退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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