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2-11-05

标题:请问顶楼住户的暖气温度标准不满18度该如何?

尊敬的建设交通委:

您好!

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于集中供热的居民,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标。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可是我们是顶楼住户,冬天供暖的温度连15度都不到,这样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建议领导尽快的平改坡,让顶楼住户也享受到政府的温暖。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1-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建公用(2010)1194号第五条规定: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平改坡问题不在我委管理范围,建议您向其它职能部门反映。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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