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2-11-03

标题:关于供热

我去年因为单位异地调动,在河东区晨阳供热站办理的暖气停暖,今年依旧没有调回天津,所以没有办理供暖恢复,请问供热应该还是停暖的是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1-1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7日

尊敬的刘**: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故请按照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中约定的停热时间判断是否停热。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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