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丛* 提问时间:2012-10-31

标题:土地交易必须无论企业性质,都要法人书面授权,有必要麽

各位领导,请问:作为国有银行的天津市分行,我行日前购置某处房产,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性质变更时,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必须要总行的法人授权。我行提出:我行系统对房产购置一直仅在金额上有权限限制,事项由分行自行决定。且我行也将分行对该事项的批复文件,总行财务授权文件提交至土地交易中心,但交易中心仍坚持要总行法人书面授权。据我们了解,全国仅天津市对银行系统在进行房产买卖时有此规定,我行在前几年曾经因为我行资产处置向总行特项申请过此授权,虽然历经较长时间审查,终于取得,但我行认为对于土地交易中的法人授权,虽然对于防范市场风险有重要作用,但是请各位领导根据企业情况考虑,在一级分行已经承担决策风险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于银行是否完全适用?以后银行系统在购置房产时是否需要将该因素纳入决策影响因素?(根据目前情况,如果我行无法取得书面授权,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直至不能办理产权证。而我行缴纳售房款2个多月了,我行权益如何保证???)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2-31 是否超时:否

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1月1日

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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