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2-10-12

标题:供热收费问题

我于2010年购买的二手房,原房主提供了09年度缴费凭据,我10、11年度均缴纳供热费,并与供热站签订了2010-2013年的供热协议。今年小区进行了分户供热管线的改造,前几日供热站突然留条说有欠费需缴纳否则影响今年供热,这肯定是前房主欠缴的。请问在我与供热站供热协议期间,未产生欠费,供热站如不供热或不收今年供热费是否都是违反协议的?前欠费是否与我无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3-01-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0月12日

尊敬的张**: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经与供热站联系,您的住房在2009年前有四年欠费。要解决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您与原房主一同到供热站协商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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