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北*** 提问时间:2010-04-30

标题:关于农民宅基地和耕地问题咨询

本人于92年户口由静海其他乡镇自然村迁入静海镇胡家园村,因为当时年龄很小,现在我30岁,想咨询下县领导我的宅基地和耕地的问题,我几年前去胡家园村委会问过这些问题,村委会说我是外来户,这些都没有,当时我真的很希望有宅基地和耕地,09年我又去了一次,那时村委会主任已经换人了,不过和上界的回答是一样的,我想问下县领导,我是农业户口我为什么不能享受农民应该有的这些生产资料,还有就是外来户如何界定是什么意思,宅基地和耕地不和户口一起走吗?户口迁入已经18年了,怎样才能享受这些农民应有的生产资料?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0-05-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北***”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

尊敬的“北***”网友:
您好!针对您留言中涉及的户口迁入胡家园村后有关宅基地及耕地的分配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做如下回复:
一、宅基地问题。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二、耕地分配问题。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耕地分配应由本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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