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2-09-03

标题:混合型公寓(非住宅)申请改居住性公寓

您好,本人于2011年8月购买了南开区老城厢阳光晶典苑6号楼的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产权性质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并进行了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预计2012年底交房。

我购房后的三个月天津市下发了《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该通知的第四条:“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的规定,申请将房屋性质改为“ 居住性公寓”(本人符合限购政策)如果能改是现在就可申请还是办理房产证时再申请。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0-10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9月3日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与您进行了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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