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2-08-25

标题:私自拆改原房屋结构, 在楼道内擅自破墙开门

我们反映的问题是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尖山曙光里54号楼1楼的住户陈志华私自拆改原房屋结构, 在楼道内擅自破墙开门的违法行为!

陈志华的两间居室的原房屋结构是“死里外”,其入户门只有1个。陈志华用非法手段改变原房屋结构,在楼道内擅自破墙开门,使得其两间居室各有一个进出的入户门,并骗得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陈志华作为承租人在楼道内擅自破墙开门的行为,即违反了《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第5条、《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7条。对于陈志华在楼道内擅自破墙开门的行为,作为出租人应当依法与陈志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而出租人不仅未与陈志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还为陈志华增发一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这不仅荒唐而且违法!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陈志华通过非法拆改等违法手段,使得原来只有1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死里外”两间居室,变为各有一个进出的入户门的两间居室并骗得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其非法增加的一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现在曙光里54号楼面临拆迁,陈志华骗得两个《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使该伙单住户由3户变为4户,该伙单的公摊面积由4户分摊,这严重损害了其他两户的拆迁补偿利益。

我们强烈要求主管部门对陈志华作出应有的处罚,恢复房屋原结构!同时注销陈志华因非法拆改原房屋结构而骗得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10-08 是否超时:否

刘**: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8日

刘**: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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