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2-08-13

标题:有关供热测温的问题

请问根据“《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11〗25号”:

刚入冬测温一次,三九天未曾测温,可以刚入冬仅测温的那一次记录作为收费的唯一依据吗?

急盼! 谢谢回答!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8-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针对您所提供的问题,具体可参考在2011年1月11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取证:

第四条 供热单位测量供热室内温度(以下简称测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每天8:00-21:00进行测温,如用热户有特殊要求,可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
(二)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精密玻璃水银温度计或数字温度计,示值允许误差(准确度)为±0.3℃,并且在测温时应出示检定证书。
(三)选取被测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地1.2±0.1米的高度为测温点。
(四)测温时应关闭室内所有门窗,待房间温度稳定后开始测温,测温仪表示值稳定时结束测温。
(五)测温不得采用手持方法,所有人员应距离测温点1米以上。
(六)对同一用热户测温,每天不超过两次。

第五条 测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热户与供热单位约定测温时间。
(二)测温开始前,双方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供热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要求进行测温。
(四)测温结束后,将测温结果填写在测温记录单上,由双方签字确认。
(五)如一方要求继续测温的,应在测温记录单上填写下一次测温时间。
(六)测温记录单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第八条 用热户未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也未向供热管理部门反映问题的,视为其认可测温结果。

具体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向您说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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