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丁*** 提问时间:2012-08-09

标题:供热公司收取20%的停热热能损失费有政府批文吗

您好,我是天津秀鹏生物公司,一直和物业公司签署供热合同,2012年8月9日,西青热力公司通知我企业去其处签署停热协议,需补缴去年的停热20%的热能损失费。答复物业已把供热转给他们。但我们和物业签署的供热协议,停热时也未通知加收20%的停热损耗费。这个收费合理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8-1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丁丽华网友:

您好!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该《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及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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