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2-07-24

标题:关于南开区阳光晶典楼盘的疑问

我于2011年8月购买了天津市南开区阳光晶典苑6号楼,购房合同上房屋设计用途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而根据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于去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天津市48个混合型公寓是可以变更住宅用途的,阳光晶典苑在此范围内,我现在想知道的是,

第一,我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是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那么我房产证上的住宅用途的标准说法应该是什么。

第二,如我想依据上述规定去更改我的住宅性质,那么我本身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之前南开区房管局答复我说业主本人申请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先去市房管局提交申请,相当于申请一个可以变更性质的资格,然后经市局审批通过后,业主方能自行申请,如果此说法属实,请问如果开发商自己不说的话,我作为业主如何能证明开发商已经申请获批或者还没有进行该资质的申请。

第四,我作为业主,申请变更住房性质的详细流程是什么?

第五,按我个人理解,一块用地上开发的楼盘,一个楼内的所有住宅应该都是一致的,以阳光晶典为例,5,6号楼的购房合同上均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那么这两个楼的业主将来拿到的房本上的住房性质也应该都一样的。但是上面所提的规定中提到业主可以自行申请住宅性质变更,那边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A业主不想变更,房本上为非住宅,B业主想变更,变更后为住宅,这样的结果是同一栋楼内的住房性质在房本上不一样了,这种情况是否正常?对房屋的后续使用,买卖有何影响?望能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8-23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7月26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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