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孟**:
您好!依据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公室津价管字(1994)第81号文件;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公室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规定,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
1、热电补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2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其余25元,属于房管产和私产的,由市、区两级政府筹集解决,属于企业产的,由产权单位承担。
2、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的标准收取。其中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57元,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外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收取,市内六区的房管产和私产住宅的外管网建设费由市、区两级政府筹集解决,企业产住宅由产权单位承担,其它区、县的住宅均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承担。
3、室内采暖设施初装费:按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收取,由受益居民个人自行负担。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