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2-06-14

标题:报停暖气,加收费用不合理。

我儿子是河西区解放南路盈海园的居民,今年因为外出,打算报停暖气,到坐落在龙海公寓内的供暖收费站咨询,被告知报停暖气每年需要交纳暖气费全款的20%费用。我认为此费用不合理,想在此咨询一下,这项收费是我们所属片区的规定还是河西区的规定或是天津市的统一规定,这部分费用用作何用,对暖气用户提供什么服务?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6-1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交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后,联合下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因此,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该交纳一定的费用。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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