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有错发黄标的,请召回更换
或因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1号)中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描述不具体、发标人员培训不全面,使“黄绿标志”核发时出现错发问题(实例如下)。为减少或防止类似问题,建议今后制定类似规定要具体明确,让司机、车管人员对条文含义无异议,再次核对已发黄标的车辆信息,对有错发黄标的,请召回更换(且如车因使用错发的黄标而被处罚的,应说明并协助退还该罚金)。
(2012年6月6日,为解决本公司一辆班车丰田柯斯达(或称考斯特)因核发的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即将有部分区域限行问题,经本人查⑴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七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⑵有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燃气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俗称“绿标车”。⑶向车队长了解我司班车为国Ⅱ汽油车。
本人分析:估计为车管所将国Ⅱ汽油车误当国Ⅱ柴油车核发黄标,应可变更为绿标。
车队长到车管所,据此查询原记录,的确错按柴油车发黄标,经出示本车证明并说明情况,已将原黄标顺利变更为绿标并张贴于本车,消除了限行问题,保障了后续正常用车。)
供参考,请勿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