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12-06-04

标题:河东区丽苑供热站刁难百姓违法收费

我有河东区丽苑小区彩丽园13号楼2门一套房屋,2011年9月办理入住,在当年供热期没有缴纳费用,此房屋属于新房,但该房屋一直没有供热,根据天津市供热条例第十八规定:“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而去年他们没有给我们供热。现在供热站违反规定,因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而他们一直没有对该新建房屋供热。

我今天到该站准备办理供热合同,他们要求我缴纳去年的费用,否则就不给办理合同,他们的行为严重违法。特提出投诉。因为按照条例的规定,我只需要缴纳供热损耗费。供热站电话24677643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7-1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姜**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6月6日

尊敬的姜**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彩丽园供热站秦站长已与您沟通,目前您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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