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邢** 提问时间:2012-06-03

标题: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您好:本人名下现有商品房住宅1套,在2008年9月29日与母亲共同购买了民畅园住宅1套,合同为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日期2008年9月29日,产权人为我和母亲两人名字共有。按照天津市2011年限购令,民畅园住宅应该不被认定为本人第2套房吧?因现在民畅园住宅未下产权证,如果将来下了产权证,是否算第二套住房?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6-12 是否超时:否

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4日

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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