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洪** 提问时间:2012-05-18

标题:询问市政府津政办发〔2008〕156号文件规定的取暖费找谁要

市长你好;津政办发〔2008〕156号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居民供热价格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 将现行采暖补贴标准由每名职工每年420元调整到520元,上调100元。企业按上述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这个规定规定的520元我们单位只给335元取暖费,差额的185元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判定差额的185元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我应该找谁要这185元取暖费差额,是应该找单位要吗?如果应该找单位要请问单位如果还不给怎么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2-06-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市民: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我们会将办理结果通过二次答复的形式告知您,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5月21日

尊敬的洪**网友:
您好!取暖补贴目前的标准具体为:冬季取暖补贴:33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 津政发〔2000〕72号]第三条规定: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第五条规定: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综上所述,您所提出的单位不发放185元取暖费的问题,请您找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解决。相关部门也已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您此情况。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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