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送审稿)》的意见建议
对《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送审稿)》的建议
一、环境权也是一种公民权利。环境保护和环境教育真正的动力源自广大群众,公众应享有更多情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环境教育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面向社区的环境教育,在特定的居民社区,教育居民如何关爱身边的环境,如何解决身边的环境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第二是公众环境教育,指的是走出特定的社区,在更大的范围内,面向更广大的人群,针对影响范围更广大的环境问题展开教育(见马天南《中国环境倡导指南》)。
建议对“环境保护”、“环境教育”概念和由来给以更详细的论述介绍。
二、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建议改动为“领导、协调指导机构的设置与职责”
三、环境教育的公共平台应当更多地向民间组织(特别是环保组织)开放和倾斜,应当给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之一席之地,帮助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在“学校环境教育”、“企业环境教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环境教育”三张以外单设一章,对社会组织(民间环保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加以明确。
四、第28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是否有法可依?应当由政府的哪个部门进行受理?谁来使用这些捐赠的财产?谁来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什么指标来加以考核? 希望通过法律程序加以明确。
余**
2012年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