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问题,县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县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办理。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四年以上,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二)再婚夫妻女方系初育者;(三)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综上所述,刘*怀孕时,刘*和再婚丈夫可以到所在乡镇街办理申报生育二孩手续,如果在未取得二孩审批证明前就生育了子女,刘*丈夫就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刘*不预缴纳社会抚养费。刘*给小孩上户口与缴纳社会抚养费无关。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具体咨询县人口计生委。电话022——29141674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