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翠** 提问时间:2010-02-28

标题:办理生育第二胎需什么条件

基本情况:男方独生子,少数民族。女方有一妹妹。这种情况如何申请办理第二胎?

反 馈

回复部门:蓟州区 回复时间:2010-03-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收到您的问题我们十分重视,立即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若女方为非农业户口,则不符合条件。不受少数民族限制。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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