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1-08-28

标题:新农合跨年度报销问题

新农合办公室领导:

您好。我父亲2010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2日经县医院转诊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为多种原因,未能立即报销费用,当时打电话至县新农合办公室,说2011年全年可报。8月报销时说2010年报销已于3月份截止,需要将发票进行拆分,2011年部分可报,2010年部分不予报销。回到北京医院说一次住院当然以出院日期为准,发票上也明确表明“翌年一季度有效”,没有过要求拆分的,医院收费系统无法进行拆分服务。结果造成无法报销。

希望新农合办公室能以便民为本,提供解决方案。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蓟州区 回复时间:2011-09-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天津政务网《政民零距离》栏目上反映的关于您父亲跨年度医疗费不能报销的留言后,我们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县人力社保局认真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您于2011年8月份为父亲申请报销,住院日期为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2日,根据津人社局函【2010】114号文件要求:参保患者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在享受待遇期内申请报销的,报销时限截止待遇享受期期满后三个月。也就是说,您父亲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31日,您2011年8月份申报,2010年部分的费用就不能予以报销。我们工作人员告知您,只能报销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但还需到就医医院,将费用清单中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费用与2011年发生的费用分开列出,可能是您咨询时误认为将发票金额进行拆分,所以,就医医院未予解决。为此,请您再去就医医院将患者费用清单按要求分开列出,并加盖相应章,这样,就可以持相关证件到所参保乡镇保障中心申请报销了。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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