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石** 提问时间:2013-06-22

标题:劳动法与集体协商怎样执行

我们单位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提到:关于节日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岗位工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做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劳动法中提到计算节日加班工资是按工资(这里的工资包含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和中班费等各种奖金和福利)作为基础进行计算的,想问一下,当集体协商与劳动法的内容有不一致时,应按照那一个执行?另外,再提一下,我们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没有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布就直接执行,请问这可以吗?想要一个明确的答案可以吗?多谢您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3-06-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文件比较具体,因篇幅有限,在此无法一一赘述,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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